21 储罐建筑物


21.1 适用范围
21.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内储存1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罐的安装。
21.1.2 本章也适用于储罐建筑物内,加热到闪点及以上温度储存Ⅱ级、ⅢA级和ⅢB级液体的地上罐安装。这种情况下,这些液体当作I级液体。
21.1.3 本章不适用于:
    ——第15章、第16章、第17章所述的罐。
    ——储罐如果带顶盖或篷,且不影响热量释放或易燃蒸气散发,也不妨碍消防通道和消防作业时,应符合第19章的规定。
21.2 位置
21.2.1 在安装储罐的建筑物内,安放储罐和任何有关设备时应考虑到在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灭火之前,这一段时间不会对周围邻近的建筑物或储罐造成危害。如果符合21.2.2~21.2.8,应视为满足21.2.1的要求。
21.2.2 对于采用耐火等级小于2h的耐火墙结构的储罐建筑物,其与暴露的地界线之间最小距离见表38。
21.2.3 未经管辖部门认可,任何单个储罐的容量不应大于380m3。
21.2.4 如果没有提供暴露保护,表38中的数据应予加倍,但距离不应超过90m。
21.2.5 如果储罐建筑物有面向火源的外部墙壁,表38中的距离可作如下修改:
    ——如果该墙壁是一个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无门窗墙,则储罐建筑物和火源之间的距离不必大于7.6m。
    ——如有耐火等级不低于4h的无门窗墙,则不适用表38规定的距离。
    ——如果储存IA级或不稳定液体,则暴露墙耐火等级应符合工程实践的经验,并且非暴露墙和顶部应按NFPA68设置泄压口。
21.2.6 其他与储罐有关的设备,如泵、加热炉、过滤器、换热器等,距已建、待建的地界线、同一地界上最近的不属于储罐的重要建筑物不少于7.6m。
    注:如果按21.2.2要求进行防火保护,则不适用本要求。
21.2.7 储存不稳定液体的储罐与潜在火源之间应有至少7.6m的开阔空间,或用一个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墙壁隔开。
21.2.8 每个储罐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每个储罐都应至少能从两侧接近,以便扑救和控制火灾。
21.2.9 Ⅰ级液体、加热到闪点以上的Ⅱ级或ⅢA级液体不要存放在地下室中。
21.3结构
21.3.1 储罐建筑物的结构应能保证在着火2h内完整不变,并有足够的进出通道供人员及救火设备畅通无阻地通过。符合21.3.2~21.3.7应视为满足21.3.1的要求。
21.3.2 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至少有2h的耐火等级。除非有管辖部门认可的自动水喷淋保护或等效保护时,允许使用不燃和可燃结构。
21.3.3 如果Ⅰ级液体存放在建筑物内的地平面以上,而可燃蒸气可能进到该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其他低于地平面的区域中,这些地平面下的区域应设有能防止可燃蒸气聚集的机械通风装置。封闭式储罐坑不应视为地下室。
21.3.4 存有IA级液体的储罐建筑物应使用限制损害结构,使重要建筑物和占用区域远离直接明火、可燃气体和因爆燃产生的压力。限制损害结构应按NFPA68设计,并经管辖部门认可。
21.3.5 存有不稳定液体的储罐建筑物的设计,应采用认可的工程结构,限制因爆炸(根据液体性质,可能有爆燃或爆轰)造成的损害。
21.3.6 应留出至少0.9m的通道供救火人员和防火设备通过。
21.3.7 对于按照21.4.2.3进行保护的建筑物,罐顶和建筑结构之间的间隙至少应为0.9m。对于没有固定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应留出供水软管伸到罐顶进行冷却用的空间。
21.4 防火
21.4.1 移动式灭火设备
21.4.1.1 根据18.5.1.2所确定的具有特殊危险性储存的需要,应提供一定数量、规格和型号的登记注册的灭火器。
21.4.1.2 按18.5.3分析,如果需要使用消防水,可通过立管和消防水带或喷淋装置,用开花水枪和直流水枪来进行火灾有效地控制。
21.4.1.3 按18.5.3分析,按需要提供移动式泡沫灭火器。
21.4.2 固定式灭火设备
21.4.2.1 根据18.5.3所确定的具有特殊危险性储存的需要,应提供有足够压力和数量的可靠消防水源或其他合适的灭火剂。
21.4.2.2 消火栓(有或无固定消防水炮喷嘴)应按照可接受的经验配置。其数量和位置根据18.5.3确定。
21.4.2.3 为满足按18.5.3所述的储存或暴露于火焰情况下的灭火要求,应采取固定式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认可的泡沫、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水喷淋装置、洒水系统、雨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耐火材料或它们的组合。
21.4.2.4 如果使用泡沫或泡沫一水保护系统,应根据所选泡沫排出设备、泡沫浓度、所保护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特性来确定喷洒强度。
21.4.2.5 火灾控制系统应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GB15308。
    ——GB4396。
    ——GB20031。
    ——GB4066。
    ——GB27898。
    ——NFPA13。
    ——NFPA15。
21.5 电气系统
21.5.1 所有电气设备和配线的类型、安装应符合第6章的要求。
21.5.2 第6章应用于决定安装电气设备的区域分类。在建立的所划分区范围内不应扩展到没有连通口的地板、墙壁、顶或其他密实隔板。
21.6 收集、排液和溢流控制
21.6.1 排液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暴露对其他储罐和相邻地界或水道的危害。符合21.6.2~21.6.6应视为满足21.6.1的要求。
21.6.2 设计和操作的设施应能防止正常排放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进入公共储水道、公共下水道或相邻地界。
21.6.3 除地漏以外,密实的地板、房间的墙壁与地板接合处及离地板至少为100mm高处的墙壁应不漏液。
21.6.4 通向其他房间或建筑物的内墙开口,应设置有高度至少离地100mm高的不可燃和不漏液的门槛或坡道,或者设计一个装置能够防止液体流到相邻区域。代替门槛或坡道的办法是采用明沟,能把液体排到安全地带,明沟应横跨整个室内开口的宽度。
21.6.5 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泄漏到地下室。
21.6.6 储液区的容量应不小于最大罐可能排入的液体容量。
21.6.7 应设置紧急排液系统,用以把易燃和可燃液体和用过的消防水直接引到安全地带。
21.6.8 为了控制火灾的扩散,可以采用铺设路缘石、设置排水孔或其他特殊的排水系统。
21.6.9 如果紧急排水系统与公共下水道相连接或排至公共水道,则需要设置挡渣栅栏和分离器。
21.7 通风
21.7.1 储存1级液体,或在高于闪点的温度下储存Ⅱ级或ⅢA级液体的储罐建筑物应充分通风,以把蒸气浓度控制在可燃极限的25%以下。符合21.7.2~21.7.7应视为满足21.7.1的要求。
21.7.2 通风要求可以通过下列方法予以确认:
    a)根据预计的渗漏量予以计算。
    b)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对实际蒸气浓度进行取样分析。
    c)一个可行的替代方法是以不低于0.3(m2/min)/m2的速率进行通风。
    注:取样应在封闭的储存区的顶部和底部,距每一可能的蒸气源1.5m半径范围内进行。确定通风速率所使用的蒸气浓度应是取样进行期间所测浓度的最高值。
21.7.3 通风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而排气应排至建筑物外的安全地带,且排出气体不应进行再循环。
    注:如果使用故障一安全系统进行连续监测且能够在检测出蒸气一空气混合物浓度超过可燃极限下限的25%时,自动发出警报、停止循环并将废气完全排至外部,则允许再循环。
21.7.4 应采取措施避免在引入补偿空气时造成通风短路。
21.7.5 通风装置应设置在易燃气体可能聚集的地方,包括所有地面区域和低洼坑。
21.7.6 如果自然通风不够充分,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在处理可燃液体期间,使机械通风保持不间断地进行。如果采用局部或定点通风,允许其达到所需通风量的75%以上。
21.7.7 对于内部基准面比平均外部基准面低300mm的储罐建筑物,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a)配置符合21.7.2c)的连续机械通风装置。
    b)或提供蒸气监测系统,报警值设定在可燃极限下限的25%,在此浓度下启动机械通风系统,报警声音应能让值班人员听见。
21.8 罐的排气
21.8.1 建筑物内的储罐排气口的设计应能保证可燃蒸气不释放到建筑物内。符合21.8.2至21.8.6应视为满足本条要求。
21.8.2 建筑物内的储罐排气口应满足18.3.3和19.7的要求。
21.8.3 不可用顶一壁弱焊缝进行紧急排气,
21.8.4 如果供水强度和覆盖面符合NFPA15中的要求,则自动喷淋系统应根据NFPA13进行设计,并得到管辖部门同意。也可采用水喷淋系统,其紧急排气量应根据19.7.3.7中的公式计算排气速率。排气口应接到建筑物外面。
21.8.5 排气口应按23.8.1要求伸到建筑物外面。
21.8.6 正常排气管和紧急排气管线应符合第23章的要求。
21.9 储罐上除排气口以外的其他开口
21.9.1 建筑物内储罐除排气口以外的储罐开口应能保证可燃液体或蒸气不释放到建筑物内。符合21.9.2~21.9.9应视为满足本条要求。
21.9.2 所有储罐开口的位置在最高液位以下的应是不漏液体的,在最高液位以上的通常关闭且用机械锁定,以防蒸气泄漏。
21.9.3 建筑物内储存I级或Ⅱ级液体的任何储罐上的每个液体输送连接处按下列配置:
    ——一个通常关闭的远距离起动阀。
    ——一个自动关闭的热起动阀。
    ——其他认可的装置。
21.9.4 用于在储罐周围发生火灾时,提供应急处理或快速断流用的接头不必满足21.9.3的要求。
21.9.5 建筑物内储罐中的液体可能通过重力作用流到连接处,每个连接处应配有一个内部或外部阀门,阀应尽可能靠近罐壁。阀应满足21.9.3的要求。如果使用单独的阀,它应位于21.9.3中所要求的阀的附近。
21.9.6 Ⅰ级或Ⅱ级液体的人工计量口如果与充装管分开,应配置密封盖或密封冒,不计量时予以关闭。对于任何液体用的此类开口均应使用弹簧止回阀或其他认可的装置进行保护,以防液体溢出和可能的蒸气泄漏。
21.9.7 充装管入口和蒸气回收管线的出口的接头处的安装和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建筑物的外面,且无任何火源的地方进行。
    ——距任何建筑物的开口不得小于1.5m。
    ——连接口在不用时应关闭且不得漏液。
    ——做标识。
21.9.8 建筑物内储存I级、Ⅱ级和皿A级液体的储罐,应配备适当装置或采取其他方法防止液体溢流到建筑物内。
21.9.9 用于蒸气回收目的的储罐开口,连接到蒸气处理系统的开口除外,均应使用弹簧止回阀、干式阻尼接头或其他认可的装置进行保护,防止蒸气泄漏,充装和蒸气回收共用的开口也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气泄漏,除非液体输送管线与充装管的连接管同时与蒸气回收管线相连接。所用连接口均应气密。
21.10 检测和报警
21.10.1 应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在发生火灾或其他险情时能迅速通知工厂、其他公共消防和互助部门。
21.10.2 可能会发生易燃液体溢出的地方,包括建筑物,应适当予以监视。其方法可包括如下:
    ——人员观察或巡逻。
    ——能够显示在无人值守的地区发生溢流或泄漏的监视设备。
21.11 建筑物的检查和维护
21.11.1 可燃的废物和余渣在工作区内,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储存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每天进行处理。
21.11.2 储罐建筑物内不允许存放可燃材料和空桶、满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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